南极熊导读:3D打印在汽车行业具有显著优势,例如减少制造成本,同时提高生产速度。计算机辅助设计 (CAD) 软件是3D打印过程的基础,因为制造出的零件都是基于CAD文件的。一家公司的3D 打印产品可以同时受到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专利的保护,但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保护包括CAD文件在内的制造过程的权利要求可能非常棘手,往往会遭到拒绝。主要的设备制造商("OEM"),如福特和丰田,以及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和新兴的初创企业,都应该考虑一个问题:其3D打印业务的哪些方面可以得到专利保护——是3D打印产品的结果还是3D制造过程?
案例
下面以申请人Garth Janke 的发明为例。Garth Janke申请的发明题目为“在手持式叶耙中启用防堵塞功能的产品和工艺”(已发布为US2021/0337724A1),其中有3个权力要求有助于进一步理解“3D打印”这个过程在专利保护中产生的问题:
●权利要求 1:一种叶耙头产品,用于在手持式叶耙中实现防堵塞功能。
●权力要求21:一种用于在手持式耙叶机中启用防堵塞特征的方法,包括在计算机上安装第一数学模型,该第一数学模型描述。. . [权利要求1的产品]。
●权利要求26: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市售3D打印机上应用第一数学模型以导致将第一数学模型转换成所定义的真实叶耙头产品。. . [权利要求1的产品]。
审查员通过了产品权利要求1的内容,而工艺权利要求21和26根据《美国法典》第101条被驳回。权利要求 21 和 26 的意思即在计算机上使用数学模型(例如 CAD 文件)并在 3D 打印机上使用数学模型(例如 CAD 文件)。权利要求21和26的驳回能够表明“3D打印”的权利要求在取得专利保护过程中有多么的困难。
Janke回复审查意见书时同意了审查员的决定,但Janke也向法院提出了问题:权利要求21和26(通过在3D打印机上应用叶耙头的数学模型来制造叶耙头)根据101条款怎么是不符合专利条件的,那为什么权利要求1的实际的、已知的可专利产品(即叶耙头)根据101条款可以是符合专利条件的?权力要求的资格判定和依据究竟是什么呢?
Janke的专利问题与汽车行业3D打印的息息相关,对产品(设备)的专利要求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顺利通过,而工艺过程要求,例如将CAD文件应用到计算机或3D 打印机上,即使实际产品本身被认定具有专利资格,根据第101条法案规定仍可能被驳回。
如何使“3D打印”过程受到专利保护?
那么,汽车公司应如何保护其3D打印业务?从Janke的工艺权利要求21和26被驳回中可以看出,针对在计算机或3D打印机上安装CAD文件的工艺专利权利要求很可能在第101条下遇到与Janke的同样问题。
对于使用3D打印工艺制造汽车零部件的公司来说,最初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同时申请实用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实用专利将涵盖产品的功能,而外观设计专利则保护外观设计的装饰性特征,换句话说,外观设计的功能方面则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用方法或流程权利要求来保障公司的3D打印业务时,需要特别谨慎,特别是当公司的流程涉及在计算机上安装数学模型(例如CAD文件)并在3D打印机上应用该数学模型(例如CAD文件)时。由于针对在3D打印机上安装CAD文件的工艺权利要求可能会遇到类似于Janke专利的驳回问题,因此针对CAD文件中零件装饰性特征额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一个方法,这能够产生一个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组合。要知道随着对CAD文件在线访问的功能逐步增强,产生了更多的专利侵权者,所以具有一个强大的知识产权组合变得越来越重要。
此外,与汽车行业的其他3D打印制造商的合作可以提供额外的保护,防止潜在的侵权者和诉讼人。例如,与其他原始设备制造商、供应商或新兴的初创企业进行有效的谈判,可以从形成伙伴关系和防御性的专利组中获得一定的安全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当通过合作,共同发明一个新概念,使其达到商业发展程度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协议中的术语,防止危及公司专利的保护寿命。
小结
在蓬勃发展的汽车行业中,市场鼓励原始设备制造商、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和新兴的初创企业尽早确定各自的知识产权战略,应考着重虑公司的3D打印产品和3D制造工艺是否符合专利申请要求以及如何免受侵权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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